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街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9457-7。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509号,组织机构代码78582024-3。
法定代表人:李步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91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明泽
人民陪审员 郭岱芳
人民陪审员 王维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