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2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沈抚公路南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275504A。

法定代表人:刘书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11幢14层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8594577N。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鲁0791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抚顺博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