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2316号
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金融广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安剑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魏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安剑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现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