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786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8594577N,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金融广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磊,山东鸢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烯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Q22B9X,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世纪大道******v>
法定代表人:王俊明。
被申请人: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938006202,住所地上海市闵,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俊明。
申请人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烯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4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元。2021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泰州烯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 南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