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923民初475号
原告***,男,27岁,1991年6月18日,地址:贵州省从江县。
诉讼代理人孙敢,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被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博白镇南州南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
被告***,男,34岁,1984年10月24日,地址:南宁市。
***诉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