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才,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连,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47956297J。
法定代表人:黄维。
原审被告:博白县文地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博白县文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23499430922M。
法定代表人:陈宣宏,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博白县建筑公司)、博白县文地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文地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76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博白县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李雪英
审 判 员 邹丽娟
审 判 员 蒋绍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黎 稳
书 记 员 张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