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3民初3252号
原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47956297J。
法定代表人:黄维。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上午8:30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春
人民陪审员 彭 凡
人民陪审员 李承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林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