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2民初1519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执行董事。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企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江西昇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文教路180号A区14栋7号店面。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