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文教路180号A区14栋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熊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东彬,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东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2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庄东彬提供的图纸、样式、规格等要求定制加工墓碑及底座,由第三方运输交给被上诉人方验收合格后,完成安装任务,因此本案应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上诉人也可向交货地点即工程施工地兴国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上诉人认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庄东彬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按照被上诉人庄东彬的要求生产合格墓碑,并运送至到货地点等内容,故本案所涉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案涉合同就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发生争议,可向甲方(庄东彬)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被上诉人庄东彬的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碧华
审 判 员  肖昌明
审 判 员  何树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慧
代理书记员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