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2民初52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文教路180号A区14栋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9096334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匡宗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