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8民初14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3元,减半收取计362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