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健军、某某、芷江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8民初14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3元,减半收取计362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