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1558号
原告:***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诚信大道北侧山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QEKQH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兴业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90963348H。
法定代表人:熊昇平,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71********,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救护村5楼3**2号。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器械租赁费、人工费、税费等332315元及利息(以332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桩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钢板桩钢(详见《**桩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了63万元。租赁结束后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机械费、人工费等332315元没有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板桩施工租赁合同,既包括**钢板桩的租赁,同时还包括钢板桩的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专属管辖,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安徽省寿县,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管辖。金乡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板桩施工租赁合同,包括**钢板桩的租赁,亦包括钢板桩的施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安徽省寿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