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681号 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