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681号
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安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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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