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安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安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167号之一
原告:***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5781091D,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生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安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9602850,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佛岭路3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连,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广安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保全费1115元,由原告***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