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文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610号
申请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19)。
负责人:陈亚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跃马居委会文化产业园汇鑫大厦****(D)。
法定代表人:王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朝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