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04东海县蓓磊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文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瑞嘉写字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孟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章,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江,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跃马居委会文化产业园汇鑫大厦1幢101室(D)。
法定代表人:王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章及曹士江、被上诉人江苏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44元(*****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蔡绍刚
审 判 员 程 艳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潘红
书 记 员 严梓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