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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隆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侍新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2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隆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侍新军、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莒县隆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3487.87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县隆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侍新军、江苏一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从被执行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行账号为11×××08账户中划拔执行款270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将该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并向本院递交和解协议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22执2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德审判员公方红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