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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4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39110R。
法定代表人:陈宽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后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G1UR5C。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运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1元,由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文卓
审判员  王林林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琛
书记员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