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C幢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39110R。
法定代表人:陈宽鹏,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91元,由上诉人***负担6534元,上诉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5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春燕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