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22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府苑小区C幢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391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886.3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更名为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莒安家园项目部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莒安家园12号楼、13号楼室内地暖的保护层工程,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8元,在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全部施工,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于2020春节(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全部剩余费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应付工程款共计100686.4元,但被告在2020年春节仅支付35202.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29日书面结算并签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65483.8元,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52597.5元,剩余12886.3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日,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现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莒县莒安家园项目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振动大道西侧文心东路北侧的莒县内地暖保护层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12月15日,每栋楼工期为30天,2020年1月15日完成全部施工,节假日安项目规定工期推进。承包价格: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后,经方兴公司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施工的套内除墙体面积8元/m2(含卸车费、转运费、文明施工费、成品养护费、机械租赁费等所产生的费用,不含税金);付款方式:按项目部及方兴建筑工程公司拨款节点支付,全部工程完工后,经方兴公司验收合格后,春节前付清剩余费用。2020年9月29日,在原告施工完后,被告与原告签订承揽费用预(结)算书,记载工程款12#地暖保护层6407.9m2,13#地暖保护层6527.9m2,扣除一层厨房间,合计工程款103486.4元,扣款修补800元、垃圾清理2000元,上述总施工承揽费用100686.4元,已领款(2020年5月30日)35202.6元,剩余待支付款项65483.8元,承揽人***,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2597.5元,尚欠原告12886.3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莒县莒安家园项目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结算工程款共计100686.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7800.1元,尚欠12886.3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应以12886.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既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886.3元及利息(利息以12886.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