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7409.6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令、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本院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卡已被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月变更为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后经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场所实为租赁场所,现已为他人租用,被执行人已无实际办公场所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