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290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营口环盈新能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25-1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爱普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南15-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市老边区。
原告***诉被告营口环盈新能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营口爱普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