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正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33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891858927,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正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39353788U,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隆街2号2号楼4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正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7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京正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转让金五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10月25日、11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委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回复称不属于委托范围,将本案委托退回。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无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现场调查。 五、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通知其到院谈话的方式向其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执行现场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严 审 判 员 李 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