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财保14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连云港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22)苏0707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账号:454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账号:454XX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陆 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