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1267号
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西湾村牛圈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大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大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37号4号楼1**1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大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34元,减半收取11367元,由原告青海君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