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2270号 原告:青海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14层11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3号青旅大厦11楼0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宗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88号***都3号楼商业裙楼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第三人青海宗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海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某 书 记 员 韩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