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祁连山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再审申请人青海祁连山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祁连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祁连山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