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6144号之二
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制作的(2016)皖0102民初61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音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8幢1102室房屋。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音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8幢1102室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