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中原天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J区第3栋(3)1单元27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号峰会国际2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君临启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2)5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0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君临启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君临启智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贵阳中原天影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24105元(货款394105元加违约金30000元),于2018年11月28日前连带支付申请人10万元,于2018年12月28日前连带支付10万元,2019年1月28日前连带付清余款194105元及违约金30000。被执行人付完全部货款后,申请人开具全额货款增值税发票给被执行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可就剩余全款申请执行,并要求二被执行人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4461元,保全费3082,执行费1874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君临启智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9191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君临启智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君临启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