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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教育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龙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西城区行政办公区。

负责人:罗尔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12层1201内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葛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军、李芯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6号3、4、5、6、14层。

法定代表人:成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号(峰会国际2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龙县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龙县教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 娟

审 判 员  张基柱

审 判 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丽娟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