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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81执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8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计人民币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