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81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赣088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接井冈山市市民中心的工程建设在中标公司江西鑫隆建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冻结。但上述工程款现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764424.88元,全部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