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

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81民初458号
原告福州天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被告签订的《影剧院声光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第十条第2项,约定的“福州人民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时,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