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凤体育运动地板有限公司与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11民初364号
原告:镇江市**体育运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岗子下50号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湖湾小区A09-50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市**体育运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彩色EPDM颗粒面层+黑色橡胶颗粒底层产品,合同价款15万元,材料进场前付30%,工程完工再付40%。2018年9月20日,被告工程负责人签名确认实际供货总价180380.8元。2018年6月28日,被告付款4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依约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35380.8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彩色EPDM颗粒面层+黑色橡胶颗粒底层产品;合同价款15万元,最终工程量按实结算;材料进场前付30%,工程完工再付40%。2018年9月20日,被告工程负责人签名确认实际供货为:9MM厚塑胶面层988平方米,30MM厚塑胶面层388.48平方米。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结算单,内容为:9MM厚塑胶面层988平方米,金额98800元;30MM厚塑胶面层388.48平方米,金额为81580.8元,合计金额180380.8元;2018年6月28日材料进场时已付款45000元,依据合同施工结束付至70%,即2018年9月20日应付81266.56元;余款54114.24元一年付清。2018年12月24日,原告委托扬中市长旺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到期货款81266.56元。但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结算单、发票两张、《律师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法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已到期货款,且在原告催告后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未到期货款的全部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体育运动地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3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4元,由被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附上诉须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