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君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商初字第1738号
原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金湖湾小区A09-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君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广陵新城信息大道1号信息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住所地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君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礼盛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君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