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信友、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2929号
申请人:周信友,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兰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3258096A。
法定代表人:程显瑜,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90962A。
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
申请人周信友与被申请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信友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信友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国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