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45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河南省鼎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农业东路1112附****楼******。
法定代表人:臧道明,总经理。
被告: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div>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鼎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鼎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瑞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亚博
书记员刘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