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鼎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45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河南省鼎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农业东路1112附****楼******。
法定代表人:臧道明,总经理。
被告: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div>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鼎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鼎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瑞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亚博
书记员刘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