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执异1号
异议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将扣划的30万元返还给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并解除对山东高速持有的1128346.94元的查封手续。异议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