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325096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90962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青岛市崂山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269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众诚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