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设计院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民初1444号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蔡江峡,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设计院经营部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裴德镇农大新区。
负责人:王利仁,该分局党委书记。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农垦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