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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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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604号



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张学清,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诉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负担。





审判员王益民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楼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