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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604号
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张学清,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诉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亨波管道商行负担。
审判员王益民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楼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