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82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1,男,汉族。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2。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蔓
人民陪审员 刘 三 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军 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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