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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20178号
原告:***,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源,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天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
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67号1号楼2楼。
责任人:方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2年1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功君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