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泾阳鑫某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24681R。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天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3054988825。
住所地:陕西省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崇文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民初68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已查封的房产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执行异议审查终结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宇童
审判员田新社
审判员贾有忠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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