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4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4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信息;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 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868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28686元。本案执行费3330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3330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