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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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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费8号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天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24681R。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723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交纳诉讼费12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费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项孟进
审判员虞啸安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华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