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707号
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天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能海于2018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能海承担2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开心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