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21民催27号 申请人: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华龙榴岛公寓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092406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桥建设工程交易站、出票行为玉环合行珠港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