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紫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8392156G,住所地江苏省**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南京印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0268946L,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号汇金**龙商业街**幢**室。
法定代表人:周祥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紫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一、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紫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南京紫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24元,由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425元,由南京紫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899元。因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4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9日多次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于2018年7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名下149元,现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其余银行均无存款。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并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3.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
4.2018年7月11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南京紫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谈话,告知其上述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5.2018年7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8年7月13日,本院前往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万科九都荟B2办公楼6楼V06室办公地址进行调查,经查,该地址无该公司。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苏 泰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