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003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华南大厦第******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荆州巿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南城**公馆**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巿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巿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675152元【含工程款1260500元、损失380000元、利息8749元(以164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1年8月3日,之后另计)、案件受理费7011元、执行费1889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